“村官”拒不公開村務要來何用?
- 更換背景顏色:
-
-
-
-
-
-
-
村務公開一個歷久彌新的話題,可以說婦孺皆知,根本不需要筆者贅述。其目的在于通過陽光公開的方式讓群眾對村兩委干部和工作人員形成監督,督促他們更好地為村民服好務。給村民辦實事、辦好事,把村集體財產用到實處,用到該用的地方,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然而多年來“公”而“不開”的現象不在少數,多地村務公開欄是一副破敗相,日期過時,數字老化,內容更是浮光掠影,霧里看花,讓“外人”基本不著多少調,根本無法借一斑而窺全貌,著實有名無實。
日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對于“村官”拒不公開村務情節嚴重或有打擊報復行為的情形,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筆者以為,對上述情況根本無需征求意見,應該一票否決。國家早在1998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對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作出規定。如今的補充,應該在監管的漏洞和形式上下功夫。罷免不是目的,警醒才尤為重要。更何況“村官”拒不公開村務要來何用?
其實,多年來村務公開一直是“老大難”問題。什么,公開內容不夠深,表面的事項公開多,深層次的問題公開少;在財務公開上,只公開幾個大數據,不公開具體的收入項目,尤其是業務往來中發生的支出,往往在“其他支出”或“管理費”的欄目中一筆帶過,不作深入公開,內容含混不清,甚至弄虛作假,成了“糊涂欄”;或者公開欄內容一年四季不更換,成為“不變欄”,有的變成“空白欄”;更有追求表面工作,流于形式、走過場,成為應付上級檢查或考評的“迎檢欄”。對諸如土地、果樹、集體企業承包費用收取及使用情況、土地開發占用補償情況、宅基地審批情況等不按規定時間公示,也無從查考。這樣簡單、模糊的公示不但沒有效果,只會“猶抱琵琶半遮面”,嚴重挫傷了村民參與民主管理的積極性,也成為多地引發群眾集體上訪事件的導火索,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健康有序開展。因此村務公開更要在“真”“實”上下功夫,不要沒有群眾想看的,只有公開啥,就看啥的“無言結局”。
話又說回來,公開不透明,歸根結底是部分地方有關部門對村務管理工作認識不足,不重視,對村務公開缺乏經常性監督,使監管工作流于形式。才衍生了報賬截留,私自侵吞;辦公益事業,借機受賄;虛報冒領,占為己有;國家補助成了“唐僧肉”等村官“巨腐”形式多樣化。因為就算有村務監督小組,村民委員會,沒有上級有關部門做后盾支持,也會形同虛設,是非難辨。因此監督得力、權力公開、政務公開才能堵住監管漏洞,讓村務公開發揮實效。
如果,對“村務公開中發現有揮霍、侵占、挪用、貪污集體財物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公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往往已是得不償失。俗話說,干群關系親不親,就看干部“清不清”。干部要使自己“清白”,就必須讓村民們“明白”。假以村務公開,處于應付狀態,只公開小事,不公開大事;只公開群眾不關心的,不公開群眾關心的;給村務公開蒙上“面紗”,這樣村務根本不得人心,是形式大于實效,就算罷免也無濟于事。
最后,對村務公開不但要完善程序;更要完善村務公開監督制度;完善民主評議村干部制度;完善村級財務審計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將村干部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或許才能防范村干部因村務不公開,而屢屢發生腐敗案件的事例。為村民找到能真正“辦實事、辦好事”的干部。(文/魚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