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翻譯公文賺錢,貪污罪名莫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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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當?shù)毓C部門沒有專門的翻譯人員,于是精通外語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黃政耀,利用業(yè)余時間,為人翻譯公證文件掙些翻譯費,并定期將部分酬勞支付給公證處代收翻譯費的工作人員。但因其司法局局長的身份,檢方指控黃的這一行為屬貪污及私分國有資產(chǎn),案件經(jīng)11年審理,法院一審對其判刑11年。(10月22日 《法制晚報》)
司法局長翻譯公文賺錢被指控為貪污,而且法院對其判刑11年。新聞曝光后,迅速在網(wǎng)絡(luò)上引起了關(guān)注,不管是司法界人士還是社會人士都在以不同的角度探討該罪名是否成立這個問題。就筆者而言,司法局長翻譯公文賺錢被指控為貪污事件,明顯是莫須有的罪名。
首先,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貪污罪名能夠成立的基本條件是利用職務之便占有非法財物。該司法局長卻是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報酬,而且翻譯工作和其司法局長的職務的關(guān)系也并沒有任何利益的糾葛。所以貪污罪名不能成立。
其次,如果官員利用自己業(yè)余時間賺錢貪污罪名成立的話,那么當下,很多官員干部在日常撰寫文稿獲取稿費,參加社會活動獲獎的獎金等行為,是不是也會被認定為貪污?所以該不僅不合法,更是不合情理。
當然,官員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即使是利用業(yè)余時間進行兼職,肯定會分散一定精力,對工作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這無可否認。雖然沒有違背相關(guān)法律,但是卻是可以被認定為違背干部管理相關(guān)規(guī)定。即使這樣的違規(guī)行為被確認,對其的處罰也只是行政處罰,何以上升到貪污這等罪名,甚至給予以11年的重刑。
綜上,筆者認為,官員兼職翻譯賺錢,違反干部管理相關(guān)規(guī)定或許能夠說得上,但被控為貪污罪這卻是不能成立的。(關(guān)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