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玩手機”是否入罪還得看“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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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玩手機”入刑 六成網友支持(11月6號,新聞晨報)
近日聯合大申網發起《人大代表建議開車“低頭”入刑,你怎么看》的網絡調查,針對開車“低頭族”,62.61%的受訪者贊成將開車玩手機行為入刑。
司機開車玩手機,這樣的情景生活中并不少見。這一現象也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審議中,有與會人員建議,將開車玩手機的行為也納入危險駕駛罪。
《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罪擬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這里著重提到公共安全,也就是所處環境。
筆者認為,玩手機是否入罪還得視所在環境而定。首先,司機開車玩手機造成的“盲駕”,確實危及人的生命安全,有一定危害性。在主觀上,玩手機的司機至少神志清醒,其主觀急救的意圖、危機處理的能力都相對較強。客觀 上,還要看司機所處的公共環境,是否危及到他人或公眾生命安全。
再者,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交通法規已作了規定: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一次記2分。這種懲罰已經對司機起到懲戒和警示作用。
最后,“開車玩手機”是個模糊的概念,在證據獲取時恐難執行。什么樣的“玩”法該判罪,有罪無罪的“玩”之邊界在哪里,這些亟待回答的問題于法律上恐難厘清。而罪名的指向如果不清晰,執行起來顯得格外困難。
當然,開車玩手機最終是否入刑,都不影響我們談論“安全駕駛”這個話題,入不入刑,都應警示駕車司機們:珍惜生命,專注駕駛,最好別玩手機!
(文|博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