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玩手機”入刑是否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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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司機在開車時有低頭玩手機甚至發微博、微信的情況。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修改“危險駕駛罪”時,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沈金強建議將“開車玩手機”納入危險駕駛罪。沈金強認為,若將此類行為入刑,相信會降低駕駛風險。(11月6日 新聞晨報)
事情緣于前幾日的一條有關公交司機玩手機撞死騎車老人的新聞引起了大家的關注。該司機在時速70公里行駛中四次掏出手機,不到七分鐘的時間里39次低頭看手機,在看手機的過程中將騎車老人撞死。
據說,看一眼手機,車子或已駛過百米,高速交警也曾痛心地說過:開車玩手機,玩的就是生命。開車玩手機的危害我們大家都清楚,交通法規對此亦作了規定: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一次記2分。既然有了交通法規的約束,為什么還是屢禁不止呢?是不是處罰的太輕,不足以引起開車朋友的重視,那是否就該升級到“刑事案件”的程度了呢?
筆者認為,如果因部分司機不遵守交規而將開車玩手機入刑,還是有點過于嚴苛,因為這個“玩”字確實不好界定,也許只是在手上拿了拿,或者摸了摸,就定其犯了法,估計這樣也會有很多人喊冤,另外車子上不也安裝有導航,音樂設備,這些對安全駕駛也有一定影響,所以本人覺得現有法規對“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進行處罰教育,還是比較科學合理的,或再加以調整,做到真正減少交通事故,大可不必用入刑來解決駕駛中的一些陋習。
文/夢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