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樊明:“貓眼”雖好但不能以泄露他人隱私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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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公安部官網公布了《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指出,社會公共區域的視頻圖像采集設備的安裝位置應當與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離。旅館客房、集體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可能泄露他人隱私的場所、部位,禁止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設備。對于獲取的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視頻圖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2016年11月29日《北京青年報》)
當今,全國各地都實施技防工程,“攝像頭”已安裝到了城市的每個角落,有的甚至延伸到了偏遠的鄉村。對于一些公共場所而言,是需要安裝攝像頭的,這是社會治安的需要。有圖有真相,在證據面前可以讓不法人員啞口無言。從而使違法犯罪案件大幅減少。即使有人作案,也會很快破案,節省了大量的社會成本。但是,不是所有公共場所都需要安裝攝像頭,不能患上攝像頭依賴癥。就像有的公共浴室,攝像頭對著更衣室,有這個必要嗎?就像一些賓館,將攝像頭對著床鋪,也有這個必要嗎?顯然,維系公共安全,不能以犧牲他人隱私為代價。
“攝像頭新規”是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對私權的尊重。《征求意見稿》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同時還有一個細節,就是不管是什么部門安裝的攝像頭都必須與居民住宅保持一定距離,也就是說公共空間攝像頭的安裝不能“拍攝到私人領地的鏡頭”,不能把攝像頭的大眼睛對準私人空間,這個規定是一個巨大進步。不過,究竟何為“私人空間”?比如說,在飯店就餐、賓館住宿、歌廳唱歌等等的時候,哪里是“私人空間”?必須細致范圍劃分以便更好監管。
筆者擔心的是,規定是好規定,也都知道公共空間的攝像頭不能侵犯隱私,問題是如果有“可能侵犯隱私的攝像頭”存在,誰去較真?這就需要執法部門按章執法,市民敢于較真,敢于說不。

























